牧野区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施行供应商资格

新乡市牧野区财政局 2024-05-15 00:00:00

牧野区财政局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施行供应商资格

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供应商负担,持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市关于推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和供应商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施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431日起,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部施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

二、信用承诺对象

参加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类活动的供应商。

三、信用承诺内容

供应商应作出自身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按约定提交承诺的相关材料,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的相关责任,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信用承诺形式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五、信用承诺应用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在线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核验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随公告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七、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牧野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新乡市牧野区财政局

                                                                              2024220

[点击下载]

  • 牧财字〔2024〕18号 牧野区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施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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